1、《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
2、根据合同相对性,宋文平原则上只能向具有合同关系的新建业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益的目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
3、从工程实务看,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
4、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等书面文件能否予以认可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监理人员签字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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